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税收政策。
二、拟订财政发展规划,参与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项财政支出;负责市级非税收入管理;监管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及相关工作;负责政府债务监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管住房公积金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规则。
七、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编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及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
九、管理全市会计工作;依法监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构建公共财政体系。
十三、完善市对区的财政体制机制,加强对区、镇街财政的管理指导职责。
十四、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