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转换工作岗位后申请转系列评审的人员。
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类)、统计师中级职称,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
(五)本通知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他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其中:报考初、高级资格的,其学历或学位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取得;报考中级资格的,其学历或学位应于2023年7月10日前取得。
(六)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七)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规定,第二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与培养研究生一样,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第二学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只有教育部批准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等学校才有权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具有全日制统招的大学学士学位证和自考的学士学位证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一)初级资格考试。2023年5月13日至17日举行,共10个批次。《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二)中级资格考试。2023年9月9日至11日举行,共3个批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65分钟,《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135分钟,《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三)高级资格考试。2023年5月13日举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10分钟。
上述会计资格考试时间、批次如财政部进行调整,将另行通知。
五、报名组织
(一)我市会计资格考试报名组织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报名安排由各考试管理机构另行发文通知。
1.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2.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3.所有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二)信息采集。根据《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粤财会〔2019〕8号)规定,属于信息采集对象的报考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报名前应先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三)报名时间。我市实行网上报名缴费、考后资格复核。报名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进行。
1.初、高级报名时间。2023年2月15日至28日,考试报名统一在2月28日12:00截止,缴费统一在2月28日18:00截止,逾期不再接受报名和缴费。
2.中级报名时间。2023年6月27日至7月10日,考试报名统一在7月10日12:00截止,缴费统一在7月10日18:00截止,逾期不再接受报名和缴费。
(四)报名程序
1.用户注册。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进行用户注册,注册后按照报考系统提示完成支付宝实名认证与微信绑定。
2.信息填报。报考人员点击个人主页的“网上报名”菜单进入网上报名首页,查看必读事项及公告。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报名上传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资格证书,报考人员须准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按照规定要求对照片格式进行预处理,通过审核后再进行上传。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确认后不办理退考。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缴纳报名费并得到“报名已确认”信息后方为报名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确认及完成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届时将不能参加考试。报名确认及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所填写的信息将不能在网上自行修改。
4.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
六、考务日程
(一)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3年1月15日前,各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3年度初、高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并抄送市会计考办。
2.2023年2月15日至28日,各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初、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3.2023年5月5日至12日,组织初、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
4.2023年5月13日至17日,组织初级资格考试;5月13日组织高级资格考试。
5.2023年5月26日前,省会计考办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
6.2023年6月7日前,省会计考办组织完成本省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评卷数据。
7.2023年6月16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6月30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高级资格考试成绩。
8.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各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初、高级资格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市会计考办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考后资格复核安排另文通知。
(二)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3年4月20日前,各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并抄送市会计考办。
2.2023年6月27日至7月10日,各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3.2023年9月1日至8日,组织中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
4.2023年9月9日至11日,组织中级资格考试。
5.2023年10月12日前,省会计考办组织完成本省中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评卷数据。
6.2023年10月31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中级资格考试成绩。
7.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各考试管理机构完成中级资格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市会计考办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考后资格复核安排另文通知。
七、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会评〔2017〕1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3号)有关规定,我省会计资格考试各科目收费标准如下:
(一)《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经济法》科目。考试费55元/科,考务费6元/科,合计61元/科。
(二)《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费75元/科,考务费6元/科,合计81元/科。
(三)《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费75元/科,考务费15元/科,合计90元/科。
八、工作要求
(一)各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考试资格,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各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四)2023年11月30日前,各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年度考试工作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向市会计考办报送2023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九、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