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5]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基本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2。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内产品一致。
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一)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每年2月底前,生产企业将本年度新能源汽车预计销售情况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科技、工信、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申报,由四部门负责审核并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
(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年度终了后,2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按照上述渠道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科学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环卫、公交等公益性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力度,和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四部委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暂停或剔除“推荐车型目录”中有关产品等处罚措施:
(一)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三)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对地方政府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要求和考核奖励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2.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 术要求
3.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2015年 4 月 22日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一、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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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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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纯电动乘用车
|
2.5
|
4.5
|
5.5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3
|
二、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
标准车(10米<车长≤12米)
|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
6≤R<20
|
20≤R<50
|
50≤R<100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纯电动客车
|
Ekg<0.25
|
22
|
26
|
30
|
35
|
42
|
50
|
0.25≤Ekg<0.35
|
20
|
24
|
28
|
32
|
38
|
46
|
0.35≤Ekg<0.5
|
18
|
22
|
24
|
28
|
34
|
42
|
0.5≤Ekg<0.6
|
16
|
18
|
20
|
25
|
30
|
36
|
0.6≤Ekg<0.7
|
12
|
14
|
16
|
20
|
24
|
30
|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
/
|
/
|
20
|
23
|
25
|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三、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四、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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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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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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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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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50
|
附件2: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单位:km)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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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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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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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
|
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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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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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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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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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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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80
|
M1、N1类采用工况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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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电式混合
动力(含增程式)
|
≥50(工况法)
|
≥5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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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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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N1类采用工况法或60km/h等速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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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等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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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电池
|
≥150
|
≥150
|
≥200
|
≥200
|
M1、N1类采用工况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
注:1.超级电容、钛酸锂等纯电动快充客车不按上表续驶里程要求执行。
2.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二、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车速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应不低于100km/h。
三、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一)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货车、客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附件3: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为更科学地评价纯电动客车技术水平,特提出“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指标,单位Wh/km·kg,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如下:
E表示电能消耗率,试验检测项。电动汽车GB/T 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试验中消耗的电能除以行驶里程所得的值,单位Wh/km。
M表示附加质量,车辆基本参数。GB/T 18386检测试验中的所需附加质量,单位kg,具体计算如下:
1.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质量=180kg;
3.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质量=1/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注:按GB/T 3730.2《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中定义: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