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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低保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切实提高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更好地帮助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提高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生活费资助标准,小学从原来的每生每年600元和800元,统一提高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从原来的每生每年800元和1200元,统一提高为每生每年1500元,分学期划拨支付,经费来源由学生户籍所在区财政全额负担,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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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