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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落实国家、省有关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文件精神,充分整合和利用学校体育设施资源,提高学校体育设施使用效率,缓解社会体育设施紧缺矛盾,更好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和人民群众就近、便捷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放原则
(一)确保教学,资源共享。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必须以确保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
(二)突出重点,有序实施。探索新机制,落实新措施,逐步扩大开放范围,有序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做到“成熟一批、开放一批”。
(三)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开放形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方式。
(四)制度保障,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管理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开放工作有序、长效进行。
二、开放范围和条件
(一)开放范围
本意见所称学校体育设施是指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体育场(馆)等建筑物、场地和相关固定附属设备。
(二)开放条件
本市公办学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向公众开放:
1、不影响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和学校其他各项正常工作秩序。
2、教学区与体育设施功能区划分明确,体育设施独立,体育设施与教学区域必须设置有完整的隔离和防攀爬设施,有独立的出入口(通向校外道路),不能通向教学区。
3、体育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开放游泳场(馆)的,必须具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4、有保障校园稳定、安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的管理措施。
三、开放对象
学校体育设施主要对本市青少年学生、以学校及周边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和社会团体组织开放。
四、开放时间
(一)周一至周五学校在学生离校后,可结合教学实际安排开放时间,每天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有条件的学校可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早、晚开放。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开放时间不应少于4小时。具体开放时段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全日制寄宿学校在学生正常住宿期间,可不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三)因考试、维修、保养、赛事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示。如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调整或停止开放。
五、开放手续
(一)实行持健身证(卡)入校制度。青少年学生和所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凭身份证、居住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自行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后,实名向开放学校申请办理健身证(卡),签订《入校健身安全管理责任书》,持健身证(卡)到开放学校登记后进行健身和锻炼。
(二)健身证(卡)的发放数量由开放学校根据本学校体育设施条件确定。
(三)球类等排他性项目及集体前往学校开展健身活动、比赛的单位、社会团体需提前预约,经同意后方可在约定的时间段内进校开展活动。
六、管理模式
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学校自行管理、委托给具有管理体育场所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进行管理等方式确定管理单位。
七、安全与责任
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要确定安全责任方,采用自行管理模式的安全责任方为学校;采用委托管理模式的,要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管理方安全责任。
(一)加强制度保障,确保校园安全。开放学校安全责任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制订《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办法》和《学校体育设施开放须知》等。管理制度需包括具有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锻炼者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加强与医疗卫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预防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二)加强体育设施管理,确保安全。开放学校安全的责任方要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强制标准的设施设备,并在显着位置标明体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及无障碍标志,张贴安全须知,定期对设施设备活动场地、活动器材进行保养,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三)做好社会保险,提供安全保障。开放学校安全的责任方应当办理公众责任保险,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时段内,因设施或管理等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作出相应赔偿。
(四)自负履责,遵守管理制度。进入开放学校进行健身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正确使用和爱护学校体育设施,服从开放学校的管理。因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管理制度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破坏学校体育设施,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当事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开放的补贴和收费
(一)拥有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室外健身器材等户外体育设施的开放学校,应免费向公众开放其室外体育设施。拥有游泳池、篮球馆、乒羽馆等维护成本较高的室内体育场馆的开放学校可实行低收费形式向公众开放室内体育设施,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向社会公示并在体育设施显着位置公布。
(二)收费体育设施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等进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三)开放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所需的日常管理以及场地维护、器材检测、器材修理、器材添置、公众责任险等费用按“属地管理”原则予以解决,即市属学校的开放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的开放费用由各区根据区、镇的财政体制及事权财权划分自行确定负担比例,开放学校向公众开放所收取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应当纳入学校的单位预算管理。
(四)开放学校向公众收取的费用及用于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运行的日常管理以及场地维护、器材检测、器材修理、器材添置、公众责任险等费用的开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
九、开放的组织管理
(一)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属学校由市负责,各区所属的学校由各区政府负总责,相应成立学校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责任分工,规划好学校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体育场馆设施,统筹研究解决开放中存在问题和困难。
1、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协调、指导、监督、评估等工作。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统筹、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4、学校是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承担开放过程中参与、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5、财政、物价、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相应的工作。
(二)学校体育设施是否达到开放条件,由各级教育部门确定。
(三)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向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或所属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四)积极支持体育设施与教学区未隔离的学校进行改造完善,使其具备开放条件。相关学校科学编制改造工程预算报当地政府审核,按财政预算编审程序列入预算予以解决。规划设计新学校时,应充分考虑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因素。
(五)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满足群众健身需求。
十、监督和评估
市体育、教育、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监督检查,每年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从开放情况、安全措施、管理机制、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评议、评估,对在开放工作中群众公认、成绩突出的单位,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体育局、教育局共同制订。
十一、本市非公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市体育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